董仲舒《年齡》書法論的詮釋學意蘊
作者:張樹業(河南師范年夜學政治與公共治理學院副傳授)
來源:《衡水學院學報》2020年第5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七月初六日己亥
耶穌2020年8月台灣包養網24日
摘要:董仲舒對《年齡》書法的探討是其《年齡》學建構的基礎。與公羊學史上歷代學者重點關注《年齡》條例分歧,董仲舒對《年齡》書法的闡釋以對其修辭特徵和意圖的闡發為主。《年齡繁露》通過《年齡》之隱微修辭進行考核,明確了這一寫作情勢對傳達《年齡》義理的關鍵感化。董仲舒又提出“《年齡》無達辭”的有名論斷,以凸顯政治哲學中的常變、經權之義。對《年齡》詭辭避諱的書法特征的考核則意在提醒其“不遺善”的苦心。董仲舒通過其《年齡》書法論展現了公羊家政治哲學意義上的詮釋風格和理論特點。
關鍵詞:董仲舒;《年齡》書法;《年齡繁露》;修辭;詮釋學;公羊學
《董仲舒與儒學研討》專欄特約掌管人按語
拋開現代學科劃分的窠臼而回歸公羊年齡的經學語境研討董仲舒,實在有需要。張樹業副傳授指出,董仲舒依據《年齡》書法而建構出本身的年齡學基礎。董仲舒不重條例,包養app而重要闡釋修辭特徵與意圖。《年齡繁露》通過《年齡》之隱微修辭進行考核,明確了這一寫作情勢對傳達《年齡》義理的關鍵感化。董仲舒“年齡無達辭”的論斷,凸顯出公羊家政治哲學的常變、經權之義。詭辭避諱的書法特征則提醒其“不遺善”的苦心。文章如能閱讀并參考前輩和時人對董子年齡辭的許多研討結果,進一個步驟展開并闡發隱微修辭、“無達辭”的具體內容,則無益于把話題深刻內里,造詣高深地探討更多學術問題。
上海路況年夜學長聘傳授、博士生導師
國家社科基金嚴重項目首席專家
中華孔子學會董仲舒研討委員會會長
董子學院、董仲舒國際研討院、董子講壇首席專家余治平博士
《年齡》書法是《年齡》學研討的基礎課題之一,從必定意義上說,懂得《年齡》書法是懂得《年齡》的條件[1]。現代學界對《年齡》書法的研討往往受制于歷史學、政治學、哲學一類學科界線和理論方式差異,但實際上,人們最基礎無從也不應在《年齡》研討中進行嚴格的史學或政治哲學劃分,因為《年齡》書法的實質,就是借助特定修辭手腕傳包養網dcard達對歷史事務之特徵與意義的評斷。
對《年齡》書法即其條例和修辭的研討以《年齡》公羊學最為典範。公羊條例之學,蓋始于西漢胡毋生。《公羊傳》本師徒口傳相傳,至胡毋生始書于竹帛,又為之作《條例》。后漢何休《年齡公羊傳解詁》的條例之學,即本于此。董仲舒作為西漢公羊學年夜師,與胡毋生年輩相若,其《年齡》學亦以對《年齡》書法的探討為本,而特重對其修辭特點與寫作意圖的探討,與單純闡發條例包養故事的《年齡》書法研討又有分歧。董子由此構成其獨特的《年齡》詮釋風格,奠基了漢代公羊學的基礎義理規模。與傳統經學研討側重于對公羊義例之學自己的探討分歧,本文的目標并非闡發《年齡繁露》所提醒的書法條例,而意在考核董仲舒若何通過對《年齡》修辭特徵的精細辯說而推究其立言之旨,由此探討修辭對《年齡》這樣一部歷史-政治哲學經典的主要意義。
一、董仲舒的《年齡》書法觀
公羊家認為,《年齡》乃是孔子“素王立法”之作。《年齡繁露·俞序》(以下只注篇名)云:
仲尼之作《年齡》也,上探天端,正王公之位,萬平易近之所欲;下明得掉,起賢才,以待后圣。故引史記,理舊事,恰是非,見王心。史記十二公之間,皆衰世之事,故門人惑。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為見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子貢、閔子、公肩子言其切而為國家資也。
《年齡》之作,意期近事明義,這必須通過必定的“書法”即修辭性寫作方能實現。對包養意思這種將義理精力貫注于歷史寫作的立言計劃而言,修辭幾乎是表達義理的獨一途徑。並且,這種寫作方法勢必使其意圖變得幽隱深微,文辭隱藏玄機。如董仲舒所言:“今《年齡》之為學也,道往而明來者也。但是其辭體天之微,故難知也,弗能察,寂若無;能察之,無物不在。是故為《年齡》者,得一端而多連之,見一空而博貫之,則全國盡矣。”(《精華》)懂得《包養俱樂部年齡》,必須以承認其微言年夜義之存在為條件。事實上,“隱微寫作”也是古典愚人著作的主要特征之一[2]。這請求人們在閱讀時,必須留意經典作包養網評價品謀篇布局、遣詞造句的細節,尤其是對那些關鍵性內容的特別表述方法和奧妙行文差異,必須專心精微,方能領會其意旨。這也是歷代《年齡》學者的共識。
對后人而言,懂得《年齡》這樣一部以隱微辭說為重要特點的經典,必須通過對《年齡》書法的精細考核來進行。但我們該若何進進這樣一個“微言”的語境,并掌握其義理宗旨?在董仲舒看來,起首人們要清楚《年齡》“慎辭”之義。便是說,《年齡》的每段話,甚至每個字都是以極謹慎的態度,經過沉思熟慮而寫出。“慎辭”的重要內涵是對事務的記述依循特定的辭例和義理。《精華》云:
《年齡》慎辭,謹于名倫等物者也。是故小夷言伐而不得言戰,年夜夷言戰而不得言獲,中國言獲而不得言執,各有辭也。有小夷避年夜夷而不得言戰,年夜夷避中國而不得言獲,中國避皇帝而不得言執,名倫弗予,嫌于相臣之辭也。是故鉅細不踰等,貴賤如其倫,義之正也。
正因《年齡》乃年夜義微言地點,故而其用辭至為謹慎。“慎辭”的來由可所以多樣的。《年齡》辭有五等,曰正辭,曰婉辭,曰溫辭,曰微辭,曰詭辭。所謂“謹于明倫等物”,乃從正辭立論。馬一浮師長教師以為,董子此說即《論語》正名思惟的引申,而“正名”乃《年齡》之最基礎要義。“約而言之,《年齡》之年夜用在于夷夏、進退、文質、損益、刑德、貴賤、經權、予奪,而其要則正名罷了矣”。所謂“名倫等物”,馬師長教師云:“深察名號為名倫,因事立義為等物,名倫包養一個月價錢即屬辭,等物即比事也。名倫等物,得其理則治,掉其理則亂,故曰《年齡》長于治人。”[1]《年齡》正辭之例單一,不勝枚舉,其最凸起者如君臣之分、夷夏之別,都有固定的修辭體例。這也是各類《年齡》學著作中討論最多的內容,本文不復贅述。
在董仲舒看來,懂得此類“正辭”當然主要,但《年齡》書法的一個主要特征即是并不拘泥于此類條例,即便同類型事務,在具體的表述中也往往存在奧妙的修辭差異,故董子稱:“《年齡》無通辭。”是以,對各類修辭細節的考核才是領會圣人之專心的最基礎途徑。為此,董仲舒提出,治《年齡》者必須以對整個《年齡》的通盤觀照和參伍比類為本:
《年齡》論十二世之事,人性浹而霸道備。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為擺佈,以成文采,其居參錯,非襲古也。是故論《年齡》者合而通之,緣而求之,伍其比,偶其類,覽其緒,屠其贅,是以人性浹而國法立。(《玉杯》)
這一思緒與前文所言“得一端而多連之,見一空而博貫之”實相呼應,恰是《年齡》之教“屬辭比事”精力的體現。董仲舒認為,《年齡》的義理散布于對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史事的修辭性書寫之中,彼此呼應,彼此發明,并非“襲古”式的文獻收拾,而是圣人創制立法,“以《年齡》當新王”。欲明其理,必須“合而通之”,將對各類史實的書寫方法進行比類參伍的考核,方能有所獲。
通過這樣的參伍比類,董仲舒認為,我們可以發現《年齡》的一些主要義理線索,如《盟會要》中稱:
至意雖難喻,蓋圣人者,貴除全國之患。貴除全國之患,故《年齡》重,而書全國之患遍矣。以為本于見全國之所乃至患,其意欲以除全國之患,何謂哉?全國者無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清廉之化流,然后霸道舉、禮樂興,其心在此矣。
《年齡繁露》中又有“六科”“十指”等提法,鑒于本文的主題是考核董子對《年齡》書法修辭的詮釋,對之不復贅論。
董仲舒對《年齡》的修辭有眾多出色考論,辨析進微,在《年齡》詮釋史上堪稱典范。本文試圖將董子的《年齡》書法詮釋分為三個主題:一曰隱微辭說,二曰《年齡》無通辭,三曰詭辭避諱。上面筆者結合《年齡繁露》對之進行考核。
二、董仲舒對《年齡》隱微辭說的詮解
對于《年齡》辭義隱微之特徵,前文所引董子之說最善名狀,即所謂“體天之微”。天道至深遠難見,《年齡》辭義之微,恰顯示其與天道同體,深微難知。因此前人稱《年齡》代表儒家天人之學的極致,其哲思水準不在《周易》之下。正是這一深微特征,使其“弗能察,寂若無;能察之,無物不在”。對天道而言,唯其“寂若無”,故能“無物不在”。《年齡》之用辭亦然,其隱微特徵,乃在于自其表言之,《年齡》似乎不過是至為簡約的歷史事務記錄,包養違法但是,恰好是在這“年夜事年表”般的記錄中,通過對其所述史實和敘述方法的排比剖析,人便可以有所領悟。董子云:
《年齡》記全國之得掉,而見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無傳而著,不成不察也。夫泰山之為年夜,弗察弗見,而況微眇者乎?故案《年齡》而適舊事,窮其端而視其故,失意之正人、有喜之人,不成失慎也。(《竹林》)
為證明上述論斷,董仲舒舉齊頃公之事為例,言其以驕奢狂妄,侵凌諸侯之故,被諸侯之軍“年夜困于鞌”,以致于“年夜辱身,幾亡國”。之后恐懼修省,“內愛蒼生,問疾吊喪;外敬諸侯,從會于盟”,最終轉危為安。由此可見,“福之本生于憂,而禍起于喜也”。正是以,董仲舒認為《年齡》的主要特征乃是“博而明,深而切”(《重政》)。
當然,這還只是一個以史為鑒而知興替的例子,并未觸及《年齡》書法隱微寫作的重心。董仲舒指出,《年齡》的一個主要思惟乃是“貴微重始”,《二端》云:
《年齡》至意有二端,不本二端之所從起,亦未可與論災異也。小年夜、微著之分也。夫覽求微細于無端之處,誠知小之將為年夜也,微之將為著也,吉兇未形,圣人所獨立也。“雖欲從之,末由也已”,此之謂也。……是故《年齡》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規矩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年夜行。故書日蝕,……《年齡》異之,以此見悖亂之征,是小者不得年夜,微者不得著,雖甚末,亦一端。孔子以此效之,吾所以貴微重始是也。因惡夫推災異之象于前,然后圖安危禍亂于后者,非《年齡》之所甚貴也。但是《年齡》舉之以為一端者,亦欲其省天譴而畏天威,內動于心志,外見于工作,修身審己,明善心以反道者也。豈非貴微重始,慎終推效者哉?
“二端”之說,與漢儒論陰陽災異有親密關聯。董仲舒認為,這恰也是《年齡》最基礎精力之體現,即從事物之微細發端處進手,以防患于已然,除禍于未形。董仲舒由此闡發了《年齡》學史上有名的“五始”說,認為《年齡》所書“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即在修辭上蘊含了對事物之開端之主要性的關注:“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規矩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年夜行。”《年齡》對細小災異也逐一記錄,這般鄭重其事,亦是其“貴微重始”精力的體現,目標在于使人“省天譴而畏天威”,從而“修身審己,明善心以反道”。
《年齡》之修辭的隱微特徵還體現在其“別嫌明微”,通過對用詞和寫作體例的調整而使人們對一些不難被忽視、混雜的事物和義理獲得更明確的認知。《玉英》云:“《年齡》理百物,辨品類,別嫌疑,修本末者也。”“別嫌明微”從內涵上看意在使嫌包養網dcard疑之事分判清楚,使隱微之理顯白開闊爽朗,似乎與隱微寫作的修辭特徵相反。但事實上,《年齡》的“別嫌明微”正是通過很是深微奇妙的修辭來實現的。其典範例證即《年齡繁露》開篇對楚莊王殺夏征舒一事的辨析。
楚莊王殺陳夏征舒,《年齡》貶其文,不予專討也。靈王殺齊慶封而直稱“楚子”,何也?曰:莊王之行賢,而征舒之罪重;以賢君討重罪,其于人心善;若不貶,孰知其非正經?《年齡》常于其嫌得者,見其不得也。是故齊桓不予專地而封,晉文不予致王而朝,楚莊弗予專殺而討。三者不得,則諸侯之得殆此矣。此楚靈之所以稱子而討也。《年齡》之辭多所況,是文約而法明也。(《楚莊王》)
《年齡》有褒貶義例,如“不予諸侯專討”,即為《年齡》年夜義之一,是公羊學所重點發揮的《年齡》尊王思惟的體現。楚莊王殺陳夏征舒,事在魯宣公十一年冬十月,《年齡》經記之云:“楚人殺陳夏征舒。”《公羊傳》云:“此楚子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不與外討也。……諸侯之義,不得專討也。”據《公羊傳》,此為典範的《年齡》書法正例,至于《公羊傳》于此又引申的“實與而文不與”,可姑置毋論。但這些都不構成董仲舒詮釋的重點。真正的問題在于,《年齡》經中似乎存在著明顯的反例,即靈王殺齊慶封而經中稱之為“楚子”,既然《公羊傳》以為稱“人”乃是《年齡》修辭意義上的“貶”例,此處稱“楚子”則非貶詞,這顯然與前述“不予諸侯專討”之義相牴觸。對董仲舒而言,《公羊傳》的義例已為人所熟知,不用再行申論,他所要著力探討闡發的,正是《年齡》經傳中此類疑難之處。假如我們將董仲包養價格ptt舒的辨析懂得為一種對于經傳破綻疏謬之處的彌縫和辯白,勢必會以一種輕易隨便的心態對待之,而恰好錯過董仲舒《年齡》學最為出色的內容。
董仲舒指出,《年齡》一褒一貶,皆非泛泛而發。如諸侯專討,于義固當貶,但在楚莊王殺夏征舒一事中,并非循例行文罷了,實亦有微義存焉,即“《年齡》常于其嫌得者,見其不得也”。因為“莊王之行賢而征舒之罪重,以賢君討重罪,其于人心善,若不貶,孰知其非正經?”生涯中,當一件事自己的長短是曲比較明確,某人們對此事的長短是曲構成某種配合意見時,天然會基于正義感和品德熱情而支撐被認為代表善和正義的一方,并傾向于寬容其在事務中的過掉行為。這作為一種社會心思自己無可厚非,但不克不及是以而影響到對“正經”即正當性原則自己的判斷,更不克不及是以而隨意質疑和修正“正經”。“正經”的存在是基于更周全深遠的軌制考量而確立。《年齡》對楚莊王的貶,恰好就是為了避免人們因為其行為之“嫌得”而疏忽其“不得”,并通過“責備賢者”的方法而凸包養軟體顯“正經”之不成陵越。同樣的事例又有晉趙盾“弒君”一事。
問者曰:“包養一個月價錢人弒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討者,非一國也。靈公弒,趙盾不在。不在之與在,惡有厚薄。《年齡》責在而不討賊者,弗系臣子爾也;責不在而不討賊者,乃加‘弒’焉;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曰:《年齡》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年夜明之。今趙盾賢而不遂于理,皆見其善,莫見其罪,故因其所賢而加之年夜惡,系之重責,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吁!君臣之年夜義、父子之道,甚至包養網心得乎此。”此所由惡薄而責之厚也。他國不討賊者,諸斗筲之平易近,何足數哉!弗系人數罷了。此所由惡厚而責薄也。《傳》曰:“輕為重,重為輕。”非是之謂乎!故令郎比嫌可以立,趙盾嫌無臣責,許止嫌無子罪。《年齡》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是故重累責之,以矯枉世而直之。矯者不過其正,弗能直,知此而義畢矣。(《玉杯》)
董仲舒由此指出《年齡》的一個修辭特征,“《年齡》之辭多所況,是文約而法明也”,“多所況”并非《年齡》經傳本身明確宣示的修辭原則,而是暗含于經文中,通過深刻閱讀,人們可以發現其內在的關聯,包養網比較通過“引譬連類”的方法予以闡明。
對于楚靈王之稱“楚子”,董子以為從《年齡》“辭多所況”“文約法明”的角度看,《年齡》此處絕非予其專討,是以,這并不與前述原則牴觸,而是通過對靈王之褒提醒別的的主要政治原則。
問者曰:不予諸侯之專封,復見于陳、蔡之滅;不予諸侯之專討,獨不復見于慶封之殺,何也?曰:《年齡》之用辭,己明者往之,未明者著之。今諸侯之不得專討,固己明矣,而慶封之罪未有所見也,故稱“楚子”,以霸討之。著其罪之宜逝世,以為全國年夜禁,曰:人臣之行,貶主之位,亂國之臣,雖不纂殺,其罪咸宜逝世,比于此其云爾也。(《楚莊王》)
假如僅僅關注于“諸侯不得專討”這一“正經”,對一切“專討”行為都痛加貶抑,人們能夠會僅關注“不得專討”之義而疏忽“專討”對象之善惡長短。“不得專討”當然是“正經”,懲處罪惡同樣是“正經”。對楚莊王的貶,并不是“不得專討”之義必定年夜于或高于懲處弒君者之義,而是借一個眾人皆不難因感情傾向而忽視“不得專討”之義的典範事例聲名此義之嚴重。對楚靈王的褒,則是在“不得專討”之義已明的情況下,聲名其討伐對象之罪不容赦。
董仲舒由此提出與後面所言《年齡》修辭特征相關的另一個修辭特徵,“《年齡》之用辭,已明者往之,未明者著之”,由此可見,董仲舒對《年齡》書法的詮釋,不是片斷而孤登時闡發個別的義例,而是將《年齡》全文前后連貫、呼應,視為一個整體。
三、董仲舒“《年齡》無通辭”說釋例
董仲舒《年齡》學的一個主要論斷便是“《年齡》無通辭”。這一思惟在《年齡繁露》中屢次出現,《竹林》云:“《年齡》無通辭,從變而移。”《精華》云:“《詩》無達詁,《易》無達占,《年齡》無達辭,從變從義而一以奉人。”所謂“無通辭”,乃言《年齡》并無一成不變而絕對固定的修辭體例。董子此說在思惟史上影響宏大,但同樣也難免遭到后世學者的質疑[3]。《年齡》必有義例,前文已述。董子作為公羊學年夜師,對公羊義例也必曉然于心。“《年齡》無達辭”之說并非否認義例的存在,而是強調義例的變通性。只要在變通中,《年齡》所體現的“王心”才是閎通闊達的。董仲舒曾這般剖析《年齡》關于晉楚邲之戰的記載中展現的修辭變化之緣由:
《年齡》之常辭也,不予蠻夷而予中國為禮。至邲之戰,偏然反之,何也?曰:《年齡》無通辭,從變而移。今晉變而為蠻夷,楚變而為正人,故移其辭以從其事。……《年齡》之敬賢重平易近如是,是故戰攻侵伐,雖數百起,必一二書,傷其害所重也。問者曰:“其書戰伐甚包養心得謹,其惡戰伐無辭,何也?”曰:“會同之事,年夜者主小;戰伐之事,后者主先。茍不惡,何為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惡戰伐之辭已。且《年齡》之法,兇年不修舊,意在無苦平易近爾。苦平易近尚惡之,況傷平易近乎?傷平易近尚痛之,況殺平易近乎?故曰:兇年修舊則譏,造邑則諱。是害平易近之小者,包養網心得惡之小也;害平易近之年夜者,惡之年夜也。今戰伐之于平易近,其為害幾何!考意而觀指,則《年齡》之所惡者,不任德而任力,驅平易近而殘賊之;其所好者,設而勿用,仁義以服之也。”……不義之中有義,義之中有不義。辭不克不及及,皆在于指。非特別達思者,其孰能知之?……由是觀之,見其指者不任其辭,不任其辭,然后可與適道矣。(《竹林》)
重夷夏之辨,“內中國而外蠻夷”,是《年齡》基礎精力之一,董仲舒稱之為“《年齡》之常辭”。常辭即通辭、達辭之意,足見董子起首承認“通辭”的存在。假如沒有通辭,我們幾乎無法懂得《年齡》之年夜義地點。但《年齡》對邲之戰的書寫方法分歧常例,這便應當惹起非分特別的留意。案《年齡》宣公十二年夏,經云:“六月乙卯,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邲,晉師敗績。”《公羊傳》:“年夜夫不敵君,此其稱名氏以敵楚子何?不與晉而與楚子為禮也。”年齡後期的楚國,因為其文明和政治諸方面的緣由,一向被華夏華夏諸國視為蠻夷,《年齡》在修辭上一向予以貶抑,并對遏制其發展的齊桓、晉文極力稱美褒揚。但邲之戰中,情況發生了變化,“晉變而為蠻夷,楚變而為正人”。楚莊王在鄭國表現屈從之后,并未乘機滅鄭,而是退軍講和,顯示出禮義正人之風。《年齡》夷夏之辨的根據,不在種族之分別而在禮義之存廢,故對楚莊王的行為表現贊許。而晉國雖本為搭救鄭國而來,但在楚、鄭已經罷兵的情況下,再度挑起戰爭,表白晉國將帥“無善善之心而輕救平易近之意”,故而《年齡》通過書法上的貶抑,“賤之而不使得與賢者為禮”。
是以,董子“《年齡》無通辭”說意在提示人關注辭例的變化與“變態”。書法的“變態”說明慣例和慣例背后的一些原則并非不成調整,甚至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而變化,而這些變化是為了凸起一些更為主要的義理原則。對邲之戰而言,這一變化一方面是對楚變而為正人,踐行禮義的確定,另一方面則是出于對平易近眾之性命的關注,即“敬賢重平易近”。董仲舒由此剖析《年齡》在書法修辭中的反戰即“惡戰伐”思惟。通過對《年齡》的考意觀指,闡明了“《年齡》之所惡者,不任德而任力,驅平易近而殘賊之;其所好者,設而勿用,仁義以服之也”。董子又進而認為,在復雜的歷史事務中,“不義之中有義,義之中有不義”,我們對之很難作出簡單而明確的品德判斷。這時,人們更不克不及拘泥于辭例,而應專力發明《年齡》旨意,所謂“見其指者不任其辭”。董仲舒對《年齡》學的嚴重貢獻在于,超出義例,而直探《年齡》修辭之專心。這不能否定義例,而是對拘執義例的破斥。年齡無通辭,卻有常道。
《年齡》無常辭的意義在于“達變”,而歷史自己就是事物變化的歷程,因此包養意思書法和修辭便應隨之變化。並且,因應于歷史的變化歷程,人與歷史事務的關系也有一內在變化軌跡。董仲舒云:
《年齡》分十二世以為三等,有見,有聞,有傳聞。有見三世,有聞四世,有傳聞五世。故哀、定、昭,正人之所見也;襄、成、文、宣,正人之所聞也;僖、閔、莊、桓、隱,正人之所傳聞也。所見六十一年,所聞八十五年,所傳聞九十六年。于所見,微其辭;于所聞,痛其禍;于所傳聞,殺其恩:與情俱也。是故逐季氏而言又雩,微其辭也;子赤殺,弗忍書日,痛其禍也;子般殺而書乙未,殺其恩也。屈伸之志、詳略之文皆應之,吾有以見其近近而遠遠,親親而疏疏也;亦知其貴貴而賤賤,重重而輕輕也;有知其厚厚而薄薄,善善而惡惡也;有知其陽陽而陰陰,白白而黑黑也。百物皆有合偶,偶之合之,仇之匹之,善矣。……然則《年齡》,義之年夜者也。得一端而博達之,觀其長短,可以得其處死;視其溫辭,可以知其塞怨。是故于外道而不顯,于內諱而不隱,于尊亦然,于賢亦然。此其別內外、差賢不肖而等尊卑也。義不訕上,智不危身,故遠者以義諱,近者以智畏。畏與義兼,則世逾近而言逾謹矣,此定、哀之所以微其辭。以故用則全國平,不消則安其身,年齡之道也。(《楚莊王》)
公羊三世說當然為人所熟知,我們這里感興趣的是董仲舒所指出的相應于三世變改的《年齡》書法差異及其緣由。即“于所見,微其辭;于所聞,痛其禍;于所傳聞,殺其恩”,這意味著《年齡》的寫作中——無論是哲學還是史學意義上的寫作——內在包括了一種感情性原則。這與現代歷史書寫或理論研討中極力標榜“客觀性”和“價值中立”判然不同,耐人尋味。在董仲舒看來,這體現出《年齡》明確的價值立場:近近而遠遠,親親而疏疏,貴貴而賤賤,重重而輕輕等。對前人而言,感情性原則并不成怕,現代人只不過是有興趣識地隱躲了本身寫作中的感情和價值傾向。承認并確定感情性原則,并不就意味著全憑主觀和私衷而動,感情也可所以基于對事實之真實本然形態的確切掌握后的正當反應。在董仲舒看來,這恰構成人類面對歷史的最基礎方法。
常與變、經與權的關系也在《年齡》書法中獲得周全提醒。《竹林》云:
司馬子反為君使,廢君命,與敵情,從其所請,與宋平,是內專政而外擅名也。專政則輕包養站長君,擅名則不臣,而《年齡》年夜之,奚由哉?曰:為其有慘怛之恩,不忍餓一國之平易近,使之相食。推恩者遠之而年夜,為仁者天然而美。今子反出己之心,矜宋之平易近,無計其間,故年夜之也。……《年齡》之道,固有常有變。變用于變,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今諸子所稱,皆全國之常,相同之義也。子反之行,一曲之變,獨修之意也。……《年齡》之辭,有所謂賤者,有賤乎賤者。夫有賤乎賤者,則亦有貴乎貴者矣。今讓者,《年齡》之所貴,雖然,見人相食,驚人相爨,救之忘其讓,正人之道,有貴于讓者也。故說《年齡》者,無以平定之常義,疑變故之年夜,則義幾可諭矣。
雖然經權問題在倫理生涯中也存在,且歷史上對經權問題的討論,往往以人之品德抉擇為案例,但經權問題實更多地觸及政治領域。在倫理學中,經權問題并不具有特別的主要性,而在政治哲學中,經權問題則變得非分特別凸起。這并不料味著經權問題與品德無關,而是在包養違法政治語境中,人的行為抉擇之窘境變得更為凸起。最典範的例子是《年齡》對司馬子反的褒揚。司馬子反在未請命的情況下私行與宋人講和,顯然屬于越權行為,並且有獨擅美名之嫌。而《年齡》并未是以指責子反,反而稱美其行為,恰是出于對更為主要的原則即仁德的關注。董仲舒指出,《年齡》有常有變,年夜夫無專政、不擅名美乃是通俗情境中的普通性原則,是所謂“常”或“經”,而在司馬子反一事中,其特別情境使之無法慮及此類常法,因為宋國在圍城中已經到了“易子而食,析骸而炊”的田地,這使子反“年夜驚而哀之”,因此“心駭目動而違常禮”。子反的反應乃是因為“變故之年夜”已超越了“平定之常”。更主要的是,在董甜心寶貝包養網仲舒看來,子反的表現最真實地體現了仁的特徵,即“天然而美”,仁必須完整發自內心而不受內在原因影響,較之其他軌制意義上的“常”,仁是更高更最基礎的原則,是“貴乎貴”者。董仲舒曾指出,仁、義乃是整個《年齡》的義理內核:
圣人所欲說,在于說仁義而理之,知其分科條別,貫所附,明其義之所審,勿使嫌疑,是乃圣人之所貴罷了矣。否則,傅于眾辭,觀于眾物,說不急之言,而以惑后進者,正人之所甚惡也,奚以為哉?圣人思慮不厭晝日,繼之以夜,然后萬物察者,仁義矣。由此言之,尚自為得之哉?故曰:於乎!為人師者,可無慎耶?(《重政》)
這意味著,《年齡》書法中的“反經”和“變常”式修辭,乃是為了體現更最基礎的價值。在日常生涯的普通情境中,分歧價值之間的沖突不甚顯著,即或有,也很難確立一個絕對的價值次序。恰是在各種變故情境中,仁義的優先性才凸顯出來。是以,《年齡》中的變例,并非對常經的否認,而是展現誕生活中存在著分歧層次和意義的常,當分歧的原則和價值出現沖突時,人必須明確其價值選擇的依據。董仲舒認為,《年齡》修辭條例正體現出這種深奧意圖。仁、包養網單次義也并非抽象的單一準則,是以必須“知其分科條別,貫所附,明其義之所審,勿使嫌疑”。《年齡》之修辭的奧妙變化,并非為了制造懂得困難,而正是基于對義理的審慎考核,為的是防止人對事物做出各包養網推薦種概況疑似的評斷。對《年齡》書法的深入懂得和精細梳理,恰是“為人師”者即漢代經學家的最基礎短期包養任務。
四、董仲舒論《年齡》之詭辭避諱
值得留意的是與正辭相對而言的“詭辭”。董仲舒在《玉英》篇論紀季之事時對此種修辭的緣由與意圖進行了詳細闡釋。紀季事見《年齡》莊公三年,經曰:“秋,紀季以酅進于齊。”《公羊傳》:“紀季者何包養網ppt?紀侯之弟也。何故不名,賢也。何賢乎紀季?伏罪也。其伏罪何如?魯子曰:請后五廟以存姑姊妹。”紀季之事也違反了《年齡》所設常法,故招致疑問。
難紀季曰:《年齡》之法,年夜夫不得用地。又曰:“令郎無往國之義。”又曰:“正人不避外難。紀季犯此三者,何故為賢?賢臣故盜地以下敵,棄君以避難乎?”曰:“賢者不為是,是故托賢于紀季以見季之弗為也。紀季弗為,而紀侯使之可知矣。《年齡》之書事,時詭其實,以有避也;其書人,時易其名,以有諱也。故詭晉文失意之實,以代[4]諱,避致王也;詭莒子號,謂之人,避隱公也;易慶父之名,謂之仲孫,變盛謂之成,諱年夜惡也。然則說《年齡》者,進則詭辭,隨其勉強而后得之。今紀季授命乎君而經書專,無善一名而文見賢,此皆詭辭,不成不察。《年齡》之于所賢也,固順其志而一其辭,章其義而褒其美。今紀侯《年齡》之所貴也,是以聽其進齊之志,而詭其伏罪之辭也,移之紀季。……《年齡》賢逝世義且得眾心也,故為諱滅。以為之諱,見賢之也;以其賢之也,見此中仁義也。”(《玉英》)
董仲舒指出,《年齡》中存在大批的“詭辭”,所謂詭辭,即有興趣改變對人物、地點和事務的正常或準確稱謂,而代之以其他方法,這樣做似乎偏離了工作的實際形態,但恰是這種偏離或“歪曲”,使人留意到此類修辭的特別意圖。“詭辭”說的條件是事務真實情況的保留,這一方面凸顯了傳對經之解說的主要意義,假如沒有傳中對事務的詳細解說,經的詭辭便不克不及為人所察覺,從而對其修辭意圖進行推究;另一方面,詭辭的存在也證明《年齡》是一部以闡釋義理為中間的經書,而非以記載事務為中間的史書,因此可以改變對事務正常的敘述方法。董仲舒認為,紀季一事便屬于《年齡》之詭辭。依照《年齡》常例,紀季的行為非但不應褒揚,反而應當貶絕,但《年齡》對紀季之事予以贊揚,通過對紀季之賢的確定暗示作為賢者的紀季定然不會做出這般悖謬之事,從而使人留意到其行為乃紀侯授意。既屬于授命于君,為何不稱紀侯使之而詭稱紀季專行?由此人們將發現,《年齡》此舉是出于“賢紀侯”的立場。紀侯作為國君,在面對強年夜齊國以復仇為名的攻伐時,決心踐行君主逝世社稷之年夜義,而又不忍祖先宗廟祭奠斷絕,故命其弟紀季向齊國表達對歷史上紀國先君譖包養網車馬費殺齊哀公的“伏罪”之意,以保留紀國五廟之祭,本身則與紀國同生死,其行為符合仁義之道,故為《年齡》所贊美。但向齊國“伏罪”一事會對其行義之美有所損,出于為賢者諱的目標,《年齡》居心將此事僅稱為紀季所為,使紀侯不受此辱,而同時又美紀季,既防止紀季受惡名,又可以使人留意到此處修辭的怪異而明了整個事務中的年夜義地點。
類似的例子還有關于晉文公踐土之會,實召周皇帝,但直接如實書寫不單會損害皇帝尊嚴和君臣之義,並且也會埋沒晉文公保留諸夏,共尊皇帝的善舉,故而稱“天王狩于河陽”,以避諱“致王”這一違禮行為。在董仲舒看來,《年齡》之詭辭和避諱往往實為一事。無論是詭辭還是避諱,都基于特定的政治和品德義理動機,對此義理動機的考核,是董仲舒《年齡》詮釋的重要內容之一。
參考文獻:
[1]馬一浮.馬一浮選集:第一冊(上)[M].杭州:浙江古籍出書社,2013:165.
注釋:
[1]近代以來,對《年齡》書法能否存在的疑問成為強勁思惟潮水,這一疑問的條件能否認孔子作《年齡》,或認包養故事定孔子只是修訂舊史。但即使是歷史寫作,也必定有書法問題。皮錫瑞云:“凡修史皆有例,《史記》《漢書》自序,即其義例地點。后世修史,先定凡例。詳略增損,分別合并,或著錄,或不著錄,必有包養網ppt必定之法。……惟日錄、筆記,隨手紀載,乃無義例,再下則胥吏之檔案、販子之簿錄耳。圣人作經以教萬世,乃謂其全無例義,同于檔案簿錄,比后儒之著書作文猶不逮焉,誠不知何說也!”(《經學通論·年齡通論》)在前人看來,《年齡》從來不是一部單純的史書。自孟子起,即認為《年齡》乃孔子所作,並且有著嚴重而深遠的政治意義:“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年齡》。《年齡》,皇帝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年齡》乎!罪我者,其惟《年齡》乎!’……孔子成《年齡》而亂臣賊子懼。”(《孟子·滕文公上》)準此,須將《年齡》視為義理之書即經書,而非通俗意義上的史書。就思惟史角度言,可以確定的是,前人之《年齡》研討,皆以《年齡》為孔子所作,乃圣人經世之年夜法。此下兩千余年間,學界罕有異詞,蓋以此說絕非“盲從權威”,而實有所授受。古人對《年齡》的懷疑,完整脫離此思惟史語境,因此其考據也就沒有了思惟史價值。
[2]當然,這種方法難免會被無法認同此種寫作方法的人視為故弄玄虛,前人論《年齡》學,即頗有“說《年齡》者如射覆”之譏。但這一問題的出現重要源于不信傳和經傳分離,離傳解經,全然憑己意懸想琢磨。必須承認,后人懂得《年齡》這樣的經書,只能通過傳來進行,否則我們的解經將成為真正的“射覆”游戲。
[3]如曾亦、郭曉東《年齡公羊學史》(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7年版)稱:“觀乎董書,有《年齡》無達辭之說,殆疏于條例之學耳。”
[4]蘇輿曰:“代,疑作‘狩包養女人’。”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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